爱水、护水、节水
作者:今日定海   发布日期:2013-03-22 00:00:00    来源:今日定海  查看次数:4061 次

爱水、护水、节水建设美丽定海   水是生命的源泉
  ——保护好水资源我们责无旁贷
  定海年平均水资源总量3.0亿m3,水资源可利用量19183万m3,无过境客水,地表径流全靠降水补给。定海年人均水资源量809m3, 2011年受干旱的影响,人均水资源量仅为439m3,远低于浙江省人均占有量2100m3,属重度缺水地区,淡水资源匮乏。
  目前,定海已建成小型水库79座,1~10万m3山塘140座,坑道井124口,民用井9561口,面宽5m以上河道342条,总长427.243km,全区总蓄水能力7881万m3。这些水库、山塘、池塘、河道等蓄水工程是供水、灌溉、水产养殖等的主要水源,对防洪抗旱、保障和促进工农业生产,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何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作用,用好每一滴水,水域治理和保护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区实施了大规模的水环境工程建设,开展了中小河流治理。定海被列入中央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开展水库标准化建设和水库背坡绿化提升工程,全区水环境面貌进一步改善,水利设施的安全度进一步提升。在加快水环境工程建设的同时,我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以“三条红线”为标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监测、监控和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水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加大水政执法力度,维护水事秩序,不断提升科学治水、依法护水的水平。
  在第二十一个“世界水日”、第二十六个“中国水周”来临之际,希望人人爱水、护水、节水,加强水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定海。
  水的启示
  ——让我们的心灵如水一般清澈
  世界水日:世界水日(World Water Day)是人类在20世纪末确定的又一个节日。为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商业和农业对水资源的需求,联合国长期以来致力于解决因水资源需求上升而引起的全球性水危机。 1977年召开的“联合国水事会议”,向全世界发出严正警告:水不久将成为一个深刻的社会危机,继石油危机之后的下一个危机便是水。 1993年1月18日,第四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水利部确定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为“中国水周”(1994年以前为7月1日至7日),从1991年起,我国还将每年5月的第二周作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每一年都有主题,2013年主题为“节约保护水资源,大力建设生态文明”。中国水周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和水忧患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2013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口号(部分)
  1.加强水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节约保护水资源,大力建设生态文明
  3.保护水域,从我做起
  4.全社会行动起来,保护水域,改善环境,建设美好家园
  5.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6.保护水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7.保护海塘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8.加强水域保护,建设美丽定海
  9.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城乡用水安全
  10.优化配置、厉行节约、有效保护
  11.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
  让我们一起守护家园
  ——我区水法案例剖析
  案例一:2012年8月,有市民举报,盐仓街道某居民在河上私自搭建过桥。那时正处于台汛期,防洪形势严峻,搭建过桥的行为严重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要求补办手续,后未办理,遂于8月26日下达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2012年9月5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清除,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今年1月10日,区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白泉镇贾施岙水库管理范围内有很多建筑垃圾,经查,是由某企业所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的行为,并叫来铲车清理已倒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