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日期:2022-11-09 14:32:04  来源:  查看次数:40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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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22〕35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切实享受政策支持,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告如下:
一、缓缴执行时间与范围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用水产生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二、享受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缓缴的用户,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将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抄收水费中只收取自来水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于缓缴期满后再行收取。(2023年2月收取2022年11月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2023年3月收取2022年12月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2023年4月收取2023年1月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0580-2022222。
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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